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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建设的暂行意见

作者:管云霞   发布日期:2021/1/6 9:18:23   浏览次数:50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建设的暂行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会人员行为,培育财务人员思想素养和职业精神,不断提升财务工作服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财会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充分认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配足配强学校财会队伍,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着力提升学校财务队伍整体水平。

第三条  学校领导应当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行财政政策、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理财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财务机构、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长作为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会岗位,配齐配足财会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学校的总账、出纳、资产管理等岗位必须相互分离。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等规模较大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不隶属于校办公室或总务后勤等部门)。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会人员配备

第八条  学校新招录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初级以上资格或具有本科以上财会专业学历。学校应当根据《会计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录用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与本单位主要领导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规模较大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参与学校经济活动决策和管理,参照学校中层干部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积极推行区域内学校财会人员统筹管理,以保障各学校财会人员均衡配置、结构优化、合理流动。建立学校财会人员委派和轮岗交流制度,有计划安排财会人员在不同学校、岗位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努力建设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素质综合、能力过硬的财会队伍。

 

第四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及地方党风廉政建设若干准则的规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守财经纪律底线。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共同对财务人员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所在学校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体现。对提高资金、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或防止损失浪费,做出重大贡献者;对财务管理理论、方法等有创见,促进财务科学管理者;坚持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使资金资产免受损失,有重大成绩者;其他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工作实绩突出、责任心强的财务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十四条  因发生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单位不得任(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履职的人员,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加大学校财会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学校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学习财经法规制度、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和财务专业知识等内容,实现财会人员全员轮训。学校财会人员按要求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财会人员参加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时间保证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应支持财会人员申领教师资格证,鼓励其参与学校财经类校本课程的研究、编制及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专业特长,激发工作活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财会队伍建设实施意见。